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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2018.01.06 阅读量:2494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概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设施)。

(4)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能力。

(5)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3、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要注意“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7)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9)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10)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食品经营许可证

1、概念:《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流通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流通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流通。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流通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销售食品、生产制作食品及饮料、酒类;

 2、办理流程

(1)准备好材料提交到工商局食药局办理窗口

(2)材料如果没有问题,窗口发给"受理通知书"

(3)如果需要场地核查,工商局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一般零售没准,批发肯定上门)

(4)如果核查通过,自工商局窗口受理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发证 

3、办理需提交资料: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所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房产证复印件(街牌号更名,应出具当地派出所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核名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经营场所平面图(A4纸张,标示卫生设施)

7.餐饮卫生管理制度(A4纸张)

8.委托书(签字并加盖手印或公司公章)

9.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1、概念: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它有3层含义: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通关手续。 2、办理流程及涉及的直接单位:

  总共需要8个部门加盖审查章才能办理,首先是去外贸局备案,顺序:外贸局——电子口岸——质监局——工商局——税务局——外贸局——外汇局——海关

  (1)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注册登记、报关需要向国外出口商索要的资料含Packing list复印件、 发票原件、合同复印件、原产地证原件、卫生证明原件等,进口方应提供报检申请、报关申请、中英文标签(2)海关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企业法人 IC卡等、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核登记表需先取得海关备案证书。(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4)外贸局、外汇局

  3、办理程序(1)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2)所需资料:A、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B、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C、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D、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E、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F、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G、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H、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其它资料(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3)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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